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夏榮鑫 被 告 游沂霖 王月亭即巨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所,並已於同年5 月2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至同年月10日仍未補繳(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