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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告
孫思瑋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告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複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4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下列事項應行調查,請兩造當事人配合辦理:1、請說明系爭工程是否完工?並請提出相關證據。2、請兩造就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799號民事裁判意旨進行辯論。

3、上揭庭期當日並請兩造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4、庭期日通知證人東佑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高式儀先生到庭就其出具之估價單內容受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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