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3號上 訴 人 孫思瑋 被 上訴人 許清標即泰和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再給付上訴人1,535,059 元,是核其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0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