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進法
林進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仟645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