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海兵
- 被告
-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而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