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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劉佩宜吳佩玲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張玉斌

  • 原告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   告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兵 被   告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1日具狀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02 年3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時起5 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而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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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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