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昆山澤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海兵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楚律師
- 被告
-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良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香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伍角貳元,及其中美金肆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貳角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其中美金貳拾叁萬零陸佰伍拾元貳角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下同)355,030.53元,及自民國10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3 年9 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1,926.14元,及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39頁),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99年6 月15日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詎原告依約進料加工,出售各項電子零組件予被告,被告無理由未付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貨款,並無理由扣款如附表編號7 至14所示貨款,尚積欠原告貨款合計29,759.97 元。又兩造曾於100 年11月4 日在被告公司開會,就應收貨款、樣品費、模具費、運費、重工費用、呆滯物料6 項爭執進行討論,並就樣品費、模具費、運費、重工費用、呆滯物料5項爭執部分成立和解契約,被告僅給付部分金額,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和解款,合計230,650.24元。且被告以已交付之RU2 材料抵充積欠原告之貨款678,080 元,惟被告已交付之RU2 材料實際價值僅642,920 元,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35,160元。另被告於原告交貨前取消訂單,造成原告為被告製造之成品、半成品,及專為原告購置之各項原材料合計56,355.93 元頓成廢品,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為此,爰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貨款32,833.97 元,依和解契約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依貨款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給付35,160元,依合作協議書第1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56,355.93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1,926.14元,及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交易模式,原告尚需提出報關單、核銷聯等結轉報關文件予被告,被告依報關單、核銷聯之合同號即銷貨單號,與對應之INVOICE 單號即銷貨單號,確認原告出貨予客戶之數量後,始有付款義務,對帳單上僅有記載被告下單予原告之訂單號,並無記載INVOICE 單號,無法確認原告是否出貨及出貨數量,且原告提出如附表編號1 、2 、6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單號不符,如附表編號7 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僅記載料號,無法特定何筆交易,故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尚積欠貨款32,833.97 元。又兩造於100 年11月4 日在被告公司開會,僅係初步協商溝通,會議之金額均尚待查證,並未成立和解契約。且被告並無溢扣應付原告之貨款,被告並無受有RU2 材料款35,160元之不當得利。另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在原告交貨前取消訂單,且縱令被告有在原告交貨前取消訂單,原告為被告製造之成品、半成品,及專為原告購置之各項原材料,仍可轉售他人獲利,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受有損害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99年6 月15日與被告簽訂原證一之合作協議書,依據合作協議書第7 條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兩造曾於100 年11月4 日在被告公司開會,就應收貨款、樣品費、模具費、運費、重工費用、呆滯物料6 項爭執進行討論。
四、兩造於104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為:(一)原告得否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貨款29,759.97 元?(二)原告得否依100 年11月4 日會議紀錄約定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三)原告得否依貨款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給付35,160元?(四)原告得否依合作協議書第1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56,355.93 元?(見本院卷二第107 、152 頁,並依論述先後調整其次序及內容)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貨款9,068.28元:
1.經查,原告主張伊依約進料加工,出售各項電子零組件予被告,被告無理由未付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貨款,並無理由扣款如附表編號7 至14所示貨款,尚積欠原告貨款合計29,759.97 元等語,固據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14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資料為證。惟查,被告抗辯依兩造交易模式,原告尚需提出報關單、核銷聯等結轉報關文件予被告,被告依報關單、核銷聯之合同號即銷貨單號,與對應之INVOICE 單號即銷貨單號,確認原告出貨予客戶之數量後,始有付款義務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會計陳碧芬於104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述:「我在97年7 月間進入被告公司,原本是負責會計工作,98年8 、9 月的時候轉出納的工作,是負責廠商匯款的申請。原告公司實際跟我們公司交易的時間我不是很清楚,我知道是從99年開始的付款申請都是由我負責,我們請款程序是前端的業務人員會和原告公司的人員核對進銷貨,公司前端採購人員會把進貨單驗收單、送貨的簽收單,先進來入帳,但是因為大陸的報關文件會拖到3 至6 個月我們才會收到,我們跟原告公司的交易條件是月結120 天,所以原告公司必須在120 天前把報關文件交給我們,我們才能把報關文件交給客戶能才去做進口報關的申請,到時候客戶才能把這個款項匯出來,我們才能把款項匯給原告公司,目前三角貿易是我們委託原告公司將貨品出貨給客戶,而原告公司則透過在第三地經濟體透過報關程序,形成進出口貿易,這樣子的交易模式,大陸認定的貨物貿易行為才算完備,雙方經由這樣的方式才能夠把資金匯入跟匯出。」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04 頁反面),足認對帳單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是否出貨及出貨數量。
2.且查,如附表編號1 、2 、6 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上記載之INVOICE 單號,與後附報關單、核銷聯上記載之合同號不符,而如附表編號8 、10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上記載之單號,與如附表編號2 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上記載之INVOICE 單號相同,而如附表編號14原告未提出報關單、核銷聯,核均無法依報關單、核銷聯上記載之合同號確認何筆交易,難認原告已依兩造交易模式完成出貨。至如附表編號7 、9 、11至13,被告雖抗辯業已付款,復據提出會計傳票建立作業、廠商進貨明細表、匯出匯款交易憑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60 至364 頁),堪信被告業於100 年7 月25日給付此部分之貨款等情為真。惟查,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7 、9 、11至13遭被告無理由扣款等語,亦據提出被告於100 年12月6 日、101年3 月8 日寄發予原告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6至32頁),足見被告於給付此部分之貨款之後,復將此部分之貨款另外扣款。據此,原告仍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如附表編號7 、9 、11至13之貨款,合計9,068.28元(計算式:1,285.20元+2,410 元+2,000 元+915.48元+2,457.60元)。
(二)原告得依和解契約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曾於100 年11月4 日在被告公司開會,就應收貨款、樣品費、模具費、運費、重工費用、呆滯物料6 項爭執進行討論,並就樣品費、模具費、運費、重工費用、呆滯物料5 項爭執部分成立和解契約,被告僅給付部分金額,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和解款,合計230,650.24元等語,業據提出會議暨決議執行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3 至114 頁),堪信兩造已就上開爭執項目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爭執之契約等情為真。被告雖抗辯簽署上開會議紀錄之公司職員李承霖無權代表被告簽署上開會議紀錄,且會議紀錄所示金額僅為暫定金額,尚待查證等語,惟李承霖為被告公司經理,非低階職員,有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難認無權代表被告公司,再觀諸上開會議紀錄討論結果之內容,分別記載「我司先行支付模具款60% ,後續等NB LINE 提供承認書再支付其餘40% 」、「下週一提供VIDA PO USD19,000 BROOKS PO USD2,400無需支付」、「我司吸收」、「NB LINE 吸收」、「NB LINE 已告知ADUEN 設計會有生鏽風險,所以無法將此費用發生在NB LINE 身上,有會議資料佐證」等文字,並未記載暫定金額或待確認等字樣,是被告上開抗辯,尚無足採。據此,原告仍得依和解契約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計算式:10,835.25元+16,740.17元+104,100元+98,974.82元)。
(三)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35,160元: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已交付之RU2 材料抵充積欠原告之貨款678,080 元,惟被告已交付之RU2 材料實際價值僅642,920 元,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給付35,160元等語,業據提出如附表編號19-1至19-3原告提出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對帳單、報關單、供應商charge單、電子郵件為證,堪認被告確以已交付之RU2 材料抵充積欠原告之貨款678,080 元,惟被告已交付之RU2 材料實際價值僅642,920 元等情為真,是原告仍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35,160元。至被告抗辯如附表編號19-1之RU2 材料貨品已交,如附表編號19-2之RU2 材料貨品未短少,如附表編號19-3之RU2 材料貨品係以單價0.17計算等語。惟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是以,原告既就伊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35,160元等情已有適當之證明者,被告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茲被告未就材料貨品是否交付及交付數量,貨品係以單價0.17計算等情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即非可採。據此,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35,160元。
(四)原告不得依合作協議書第1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56,355.93 元: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原告交貨前取消訂單,造成原告為被告製造之成品、半成品,及專為原告購置之各項原材料合計56,355.93 元頓成廢品,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等語,固據提出合作協議書、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9至32、131 至141 頁)。惟查,上開合作協議書僅能證明原告於99年6 月15日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而依合作協議書第1 條第2 項約定,被告在原告交貨前得以書面變更交期或取消訂單,但須賠償原告因此所生之損害,尚難證明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發生。此外,上開明細表亦僅係原告單方製作之文書,難認原告確已因被告取消訂單而受有損害,是原告尚不得依合作協議書第1 條第2 項請求損害賠償56,355.93 元。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1 、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據此,就貨款9,068.28元、35,160元,合計44,228.28 元(計算式:9,068.28元+35,160元)部分,係以月結120 日為給付期限,茲原告請求自101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然就和解款230,650.24元部分,則無確定期限,是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茲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2 年4 月23日送達於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據(見本院卷一第46頁),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 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給付如附表編號7 、9 、11至13之貨款之後,復將此部分之貨款另外扣款,原告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貨款9,068.28元,兩造已就如附表編號15至18之爭執項目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爭執之契約,原告得依和解契約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原告就被告以已交付之RU2 材料抵充積欠原告之貨款678,080 元,惟被告已交付之RU2 材料實際價值僅642,920 元等情,業已為適當之證明,得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35,160元。從而,原告依貨款請求權請求給付貨款44,228.28 元,依和解契約請求和解款230,650.24元,及其中44,228.28 元自101 年5 月1 日起,其中230,650.24元自102 年4 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美金) │原告提出證據資料 │ ├──┼─────────┼────────┼──────────────┤ │1 │貨款 │2,592元 │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核銷單、核銷聯│ │ │ │ │、報關單(見本院卷一第82至88│ │ │ │ │頁)、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23│ │ │ │ │4 頁) │ ├──┼─────────┼────────┼──────────────┤ │2 │貨款 │11,254.67元 │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核銷單、核銷聯│ │ │ │ │、報關單(見本院卷一第89至97│ │ │ │ │頁)、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23│ │ │ │ │6 頁) │ ├──┼─────────┼────────┼──────────────┤ │3 │貨款 │0 元(原告撤回)│送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見本院卷一第98│ │ │ │ │至100 頁)、對帳單(見本院卷│ │ │ │ │一第246 頁) │ ├──┼─────────┼────────┼──────────────┤ │4 │貨款 │0 元(原告撤回)│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 (見本院卷一第1│ │ │ │ │01至103 頁)、對帳單(見本院│ │ │ │ │卷一第251 頁) │ ├──┼─────────┼────────┼──────────────┤ │5 │貨款 │0 元(原告撤回)│送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見本院卷一第10│ │ │ │ │4 至106 頁)、對帳單(見本院│ │ │ │ │卷一第246 頁) │ ├──┼─────────┼────────┼──────────────┤ │6 │貨款 │4,359元 │出貨單、COMMERCIAL INVOICE、│ │ │ │ │PACKING LIST、核銷單、核銷聯│ │ │ │ │、報關單(見本院卷一第107 至│ │ │ │ │112 頁)、對帳單(見本院卷一│ │ │ │ │第252 至253 頁)、對應資料(│ │ │ │ │見本院卷一第377 至388 頁)、│ │ │ │ │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403 至│ │ │ │ │404 頁) │ ├──┼─────────┼────────┼──────────────┤ │7 │貨款 │1,285.20元 │COMMERCIAL INVOICE(見本院卷│ │ │ │ │一第166 頁)、對帳單(見本院│ │ │ │ │卷一第258 頁) │ ├──┼─────────┼────────┼──────────────┤ │8 │貨款 │229.90元 │COMMERCIAL INVOICE、出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72 至177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61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9 │貨款 │2,410元 │COMMERCIAL INVOICE、出貨單、│ │ │ │ │採購單(見本院卷一第167 至17│ │ │ │ │1 頁)、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260 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 │ │ │ │一第159 至164 頁) │ ├──┼─────────┼────────┼──────────────┤ │10 │貨款 │1,485元 │COMMERCIAL INVOICE、出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72 至177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61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11 │貨款 │2,000元 │COMMERCIAL INVOICE、出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78 至181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73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12 │貨款 │915.48元 │COMMERCIAL INVOICE、出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78 至181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73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13 │貨款 │2,457.60元 │COMMERCIAL INVOICE、送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82 至187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75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14 │貨款 │771.12元 │COMMERCIAL INVOICE、銷貨單、│ │ │ │ │採購單、核銷單(見本院卷一第│ │ │ │ │188 至191 頁)、對帳單(見本│ │ │ │ │院卷一第281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59 至164 頁)、│ │ │ │ │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374 至37│ │ │ │ │6 頁) │ ├──┼─────────┼────────┼──────────────┤ │15 │樣品費 │10,835.25元 │會議暨決議執行紀錄(見本院卷│ │ │ │ │一第113 至114 頁)、電子郵件│ │ │ │ │(見本院卷一第192 至213 頁)│ │ │ │ │、電子郵件(見本院卷一第300 │ │ │ │ │至304 頁) │ ├──┼─────────┼────────┤ │ │16 │運費 │16,740.17元 │ │ │ │ │ │ │ ├──┼─────────┼────────┤ │ │17 │模具費 │104,100元 │ │ │ │ │ │ │ ├──┼─────────┼────────┤ │ │18 │呆滯物料 │98,974.82元 │ │ │ │ │ │ │ ├──┼─────────┼────────┼──────────────┤ │19-1│RU2材料款貨品未交 │30,600元 │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 │ │ │ │、報關單(見本院卷一第116 至│ │ │ │ │128 頁) │ ├──┼─────────┼────────┼──────────────┤ │19-2│RU2材料款貨品短交 │1,360元 │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 │ │ │ │、供應商 charge 單(見本院卷│ │ │ │ │一第129 頁) │ ├──┼─────────┼────────┼──────────────┤ │19-3│RU2材料款溢算價款 │3,200元 │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 │ │ │ │、報關單(見本院卷一第126 至│ │ │ │ │127 頁)、電子郵件(見本院卷│ │ │ │ │二第104 至105 頁) │ ├──┼─────────┼────────┼──────────────┤ │20 │取消訂單賠償款 │56,355.93元 │合作協議書(見本院卷一第29至│ │ │ │ │32頁)、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 │ │ │ │131 至141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