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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
昇宏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珍
被告
廖元修
被告
誠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華
被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328,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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