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李貴珍、林雲華、黃陳憲
- 原告昇宏桶行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廖元修、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 告 昇宏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珍 被 告 廖元修 誠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華 被 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 不足328,3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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