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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
昇宏桶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珍
被告
廖元修
被告
誠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雲華
被告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 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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