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垂發
- 被告
-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5 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萬5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