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清怡徐培元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告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發
被告
誌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簡長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5 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萬5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3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