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被 告 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被告與原告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並提出答辯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通知被告於收受本院檢送原告之起訴狀繕本後於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6 月13日送達予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答辯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並提出答辯狀。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6 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