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唐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如禎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明彥律師
- 被告
- 金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清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羅美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兩造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法院管轄者,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法院即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經其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所訂代理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並提出該合約書為憑,依合約書第8 條約定,兩造就該合約所發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