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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告
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濱隆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告
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5,620,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54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4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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