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原告
- 台灣信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濱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被告
- 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執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