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黃富琴 黃春月 黃琨淩(原名:黃可依)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原 告 黃仁隆 黃愛玉 黃媛 被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詠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黃富琴、黃春月、黃琨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惟因有合一確定必要,俟經本院以裁定命黃仁隆、黃愛玉、黃媛追加為原告在案;然本件於民國104 年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祇由原告黃富琴、黃春月、黃琨凌及被告到庭,而原告黃仁隆、黃愛玉、黃媛未到,本院漏未就此部分為一造辯論准否,其訴訟程序即有瑕疵。是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