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 告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五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鄭秀玉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102 年10月11日起」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2 年10月12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