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Hydis Technologies Co.,Ltd.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5號原 告 Hydis Technologies Co.,Ltd. 法定代理人 林明震(Lin,Ming-Cheng)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里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美金369 萬5764元,按照視為起訴時之102 年10月4 日以臺灣銀行美金賣出即期匯率1 美元兌換新台幣29.405元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 億867 萬3,9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萬8,8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萬8,336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有不服,請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