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宋月微 人 被 告 林邱毅(原名:林邱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2,20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7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2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