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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劉佩宜郭琇玲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宋月微

  • 原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邱毅(原名:林邱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   告 林邱毅(原名: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1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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