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信郎
- 被告
- 劉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417元,應繳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