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 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417元,應繳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