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417元,應繳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