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信郎
- 被告
- 劉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100 元,102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