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 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100 元,102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