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原名:信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100 元,102 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