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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源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參加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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