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源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 代理 人 宋嬅玲律師 參 加 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蔡宗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黃國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