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7 月31日民事判決本、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97 萬1,737 元,反訴部分為1,026 萬6,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0萬5,153 元、15萬3,564 元,合計25萬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