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7 月31日民事判決本、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97 萬1,737 元,反訴部分為1,026 萬6,0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0萬5,153 元、15萬3,564 元,合計25萬8,7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