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被 上訴 人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源 參 加 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03年8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