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偉成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上訴人
曾茂城

      曾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時如未預納該裁判費,其上訴不合程式,但可以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若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原第一審法院得不行上開命補正程序,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所明定,此規定意旨,係在於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上訴利益之計算及上訴程式要件為何,應均熟稔,卻明知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用而不為繳納,倘仍令補正,未免保護過周,反而延滯訴訟。是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者,第一審法院得無庸裁定命補正而逕予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委任彭成桂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提起本件上訴,有上訴人民國102 年12月24日上訴狀及所附委任狀在卷可憑;而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正本末欄業已教示記載:「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乃該律師為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竟未據一併繳納裁判費,且迄至上訴期間屆滿時,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自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命補正之程序,逕行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