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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圖塑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順義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應調查證據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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