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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宇內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婷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於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即原告訴請被告2 人連

帶給付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 元,扣除原告

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22萬1,500 元,而有

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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