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原告
- 宇內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婷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於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即原告訴請被告2 人連
帶給付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 元,扣除原告
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500 元,尚應補繳22萬1,500 元,而有
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