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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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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永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判決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已無從辨別上訴範圍、裁判費用之繳納數額,有礙被上訴人之防禦權,屬上訴不合程式,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先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其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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