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李阿桃(黃呈芳之繼承人) 黃建蒝(黃呈芳之繼承人) 黃茂錦(黃呈芳之繼承人) 黃春雪(黃呈芳之繼承人) 中華育樂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淑鈺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 萬4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1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