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村 訴訟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0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① │鼎格公業有限│華南商業銀│101年9月30日│ 18萬3,960元 │GD 0000000│ │ │公司廖冠龍 │行楊梅分行│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