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鑫德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訴訟代理人 游梅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施俊勇 │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10月31日 │698,800元 │UA四0三八八四│ │ │1 │ │ │ │ │一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