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劉可英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2 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5 │5000 │ │ ├─┼───────────────┼──────────────┼───┼────┼───┤ │0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0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00000 │1 │856 │ │ ├─┼───────────────┼──────────────┼───┼────┼───┤ │1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00000 │1 │759 │ │ ├─┼───────────────┼──────────────┼───┼────┼───┤ │1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00000 │1 │85 │ │ ├─┼───────────────┼──────────────┼───┼────┼───┤ │1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0000000 │3 │3000 │ │ ├─┼───────────────┼──────────────┼───┼────┼───┤ │1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1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0000000 │7 │7000 │ │ ├─┼───────────────┼──────────────┼───┼────┼───┤ │1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0000000 │2 │2000 │ │ ├─┼───────────────┼──────────────┼───┼────┼───┤ │1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1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X0000000-0000000 │1 │388 │ │ ├─┼───────────────┼──────────────┼───┼────┼───┤ │1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1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4 │4000 │ │ ├─┼───────────────┼──────────────┼───┼────┼───┤ │2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3 │3000 │ │ ├─┼───────────────┼──────────────┼───┼────┼───┤ │2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3 │3000 │ │ ├─┼───────────────┼──────────────┼───┼────┼───┤ │2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2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2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00000 │3 │3000 │ │ ├─┼───────────────┼──────────────┼───┼────┼───┤ │2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00000 │1 │1000 │ │ ├─┼───────────────┼──────────────┼───┼────┼───┤ │2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000000 │20 │20000 │ │ ├─┼───────────────┼──────────────┼───┼────┼───┤ │2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00000 │50 │50000 │ │ ├─┼───────────────┼──────────────┼───┼────┼───┤ │2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00000 │42 │42000 │ │ ├─┼───────────────┼──────────────┼───┼────┼───┤ │2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000000 │1 │417 │ │ ├─┼───────────────┼──────────────┼───┼────┼───┤ │3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00000 │10 │10000 │ │ ├─┼───────────────┼──────────────┼───┼────┼───┤ │3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000000 │2 │450 │ │ ├─┴───────────────┴──────────────┼───┼────┼───┤ │合計 │172 │167955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