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鑫中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金 代 理 人 洪秀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1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1年11月16日 │131,250元 │BA三七二0八四0│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