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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佩宜吳佩玲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請人
鑫中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金
代理人
洪秀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1 年11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附表: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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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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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林口分行│101年11月16日         │131,250元       │BA三七二0八四0│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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