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許綺珍
- 訴訟代理人
- 許昭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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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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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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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六─0│ │1 │10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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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七─一│ │1 │1000│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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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八─三│ │1 │1000│ │
│03│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九─五│ │1 │1000│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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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九0─一│ │1 │1000│ │
│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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