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許綺珍 訴訟代理人 許昭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江純慧 ┌──────────────────────────────────────────────────┐ │股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六─0│ │1 │1000│ │ │01│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七─一│ │1 │1000│ │ │02│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八─三│ │1 │1000│ │ │03│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八九─五│ │1 │1000│ │ │04│ │ │ │ │ │ │ ├─┼───────────────┼──────────────┼────┼───┼────┼───┤ │00│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0八四ND00一五二九0─一│ │1 │1000│ │ │05│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