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誠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誠焰
代 理 人 許芳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747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智榮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101年11月30日 │15,042元 │NA0二七七七一│ ││1 │司 沈榮宗 │崁分行 │ │ │六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