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對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2月5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4 月8 日屆滿(102 年4 月5日為假日、4 月6 、7 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峻鼎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100年10月31日 │62,606元 │GD四六七六八七│ ││1 │林威丞 │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