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焜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平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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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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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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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焜曜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1年12月31日 │86,625元 │BA三0一0九九│ │
│1 │吳平鴻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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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