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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請人
焜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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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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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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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焜曜工程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101年12月31日         │86,625元        │BA三0一0九九│    │
│1 │吳平鴻            │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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