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仁 訴訟代理人 許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8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豔秋 附表: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5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呈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慈│101年11月15日 │7,124元 │QE一二一六一三│ │ │1 │司 │文分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