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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請人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2年2月17日          │46,824元        │GD四四二四七0│
│司                │行                │                      │                │六              │
│法定代理人  陳雲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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