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2年2月17日 │46,824元 │GD四四二四七0│ │司 │行 │ │ │六 │ │法定代理人 陳雲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