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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劉光華

  • 原告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佑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4號聲 請 人 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華 代 理 人 洪佑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兆鑫精密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迴│101年12月31日 │160,000元 │UM0九三三八四│ │ │1 │限公司 劉光華 │龍分行 │ │ │四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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