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呂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七 0 │ │1 │1000│ │ ├─┼───────────────┼──────────────┼────┼───┼────┼───┤ │02│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八 二 │ │1 │1000│ │ ├─┼───────────────┼──────────────┼────┼───┼────┼───┤ │03│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九 四 │ │1 │1000│ │ ├─┼───────────────┼──────────────┼────┼───┼────┼───┤ │04│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六0 0 │ │1 │1000│ │ ├─┼───────────────┼──────────────┼────┼───┼────┼───┤ │05│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六一 二 │ │1 │1000│ │ ├─┼───────────────┼──────────────┼────┼───┼────┼───┤ │06│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五九二 五 │ │1 │50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