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呂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七 0 │ │1 │1000│ │
├─┼───────────────┼──────────────┼────┼───┼────┼───┤
│02│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八 二 │ │1 │1000│ │
├─┼───────────────┼──────────────┼────┼───┼────┼───┤
│03│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五九 四 │ │1 │1000│ │
├─┼───────────────┼──────────────┼────┼───┼────┼───┤
│04│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六0 0 │ │1 │1000│ │
├─┼───────────────┼──────────────┼────┼───┼────┼───┤
│05│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三二六六一 二 │ │1 │1000│ │
├─┼───────────────┼──────────────┼────┼───┼────┼───┤
│06│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五九二 五 │ │1 │50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