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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劉克聖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請人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源
訴訟代理人
游佩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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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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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1年10月5日          │19,425元        │BG0一八0一五│    │
│1 │司                │正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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