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勝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源
- 訴訟代理人
- 游佩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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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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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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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泰成機械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101年10月5日 │19,425元 │BG0一八0一五│ │
│1 │司 │正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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