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宇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1 、1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71 、17
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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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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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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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3月5日 │690元 │BA0一六七九九│ │
│ │限公司 曾盛宇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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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2月5日 │6,565元 │BA0一六七九八│ │
│ │限公司 曾盛宇 │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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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兆豐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2月5日 │2,000元 │BA0一六七九八│ │
│ │限公司 曾盛宇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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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美甲室內裝修設計有│臺灣銀行建國分行 │102年1月10日 │5,175元 │AD三四三三五二│ │
│ │限公司 曾盛宇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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