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楊重威即縉霖冷凍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邱聰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5 月4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9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