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63號
- 聲請人
- 麗騰精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惠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正本支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DA五四七一0九七」
」之記載,應更正為「DA五四七一0九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