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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請人
祥裕特殊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豐
訴訟代理人
李紫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  字第48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山益機械廠  林新益│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02年5月31日          │141,151元       │UA八七七六00│    │
│1 │                  │                  │                      │                │四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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