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超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少華
- 訴訟代理人
- 廖慧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
6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0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