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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請人
超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少華
訴訟代理人
廖慧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
    6 月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270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10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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