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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請人
林天龍(即天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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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及負責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名鴻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5月25日          │18萬9198元      │IN二六0二二二│    │
│  │吳玉河            │行                │                      │                │三              │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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