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7號聲 請 人 林天龍(即天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 ├─┬─────────┬─────────┬───────────┬────────┬────────┬──┤ │編│ 發票人及負責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名鴻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5月25日 │18萬9198元 │IN二六0二二二│ │ │ │吳玉河 │行 │ │ │三 │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