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1號聲 請 人 新航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6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泓瑜科技有限公司呂│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8月5日 │14,858元 │YB九三四0三0七│ │ │ │育騰 │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