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0號聲 請 人 陳睿泰即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23日屆滿(因102 年12月21日為週六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偉宏工業有限│第一銀行│102年6月25日│ 41,265元│ DA0000000號│ │公司 │平鎮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