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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80號

聲請人
陳睿泰即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8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23日屆滿(因102 年12月21日為週六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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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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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宏工業有限│第一銀行│102年6月25日│  41,265元│ DA0000000號│
│公司        │平鎮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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