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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之太平洋日報,登載日期為102 年2 月19日,至102 年6 月19日始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附表所載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台幣) │ │├─────────┼─────────┼───────────┼────────┼────────┤│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2年2月17日 │46,824元 │GD四四二四七0││司 陳雲珠 │行 │ │ │六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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