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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 原告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奇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上開公示催告之太平洋日報,登載日期為102 年2 月19日,至102 年6 月19日始屆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尚未屆滿,聲請人就附表所載支票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台幣) │ │ ├─────────┼─────────┼───────────┼────────┼────────┤ │圳泰精密工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102年2月17日 │46,824元 │GD四四二四七0│ │司 陳雲珠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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